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一初字第1777号
原告:卓林万,男,1963年9月14日生,朝鲜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杨萍,女,1963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第三人:卓昌玉,女,1972年2月1日生,朝鲜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卓林万诉被告杨萍、第三人卓昌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卓林万于2015年11月2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卓林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卓林万负担。
审 判 长 仲菲艳
人民陪审员 于耀香
人民陪审员 李晓梅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红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