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桂玲与佘玉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14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石民初字第30号

原告王桂玲,女,195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四平市。

被告佘玉华,女,195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刘才,男,194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玲与被告佘玉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桂玲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桂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后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桂玲负担。

审 判 长  边廷辉

代理审判员  姜军龙

人民陪审员  王淑梅

二○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谷彦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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