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石民初字第30号
原告王桂玲,女,195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四平市。
被告佘玉华,女,195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刘才,男,194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玲与被告佘玉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桂玲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桂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后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桂玲负担。
审 判 长 边廷辉
代理审判员 姜军龙
人民陪审员 王淑梅
二○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谷彦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