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一初字第1387号
原告:崔建华,男,1943年7月25日生,汉族, 住吉林市 。
被告:吉林市森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 。
法定代表人:刘力。
被告:吉林市吉开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
法定代表人:刑铁坚。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建华诉被告吉林市森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吉开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建华于2015年9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建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建华负担。
审 判 长 罗玲玲
人民陪审员 吕吉英
人民陪审员 李晓梅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