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宁与李素敏、曲红星、宋吉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14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船民一初字第1638号

原告:王宁,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代理人:曲道静,吉林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琪,吉林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素敏,女,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盛立刚,吉林权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红星,男,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宋吉松,男,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澧县南庄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宁与被告李素敏、曲红星、宋吉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宁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宁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00元由原告王宁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常 静

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

人民陪审员  桂玉华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笑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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