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船民一初字第1638号
原告:王宁,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代理人:曲道静,吉林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琪,吉林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素敏,女,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盛立刚,吉林权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红星,男,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宋吉松,男,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澧县南庄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宁与被告李素敏、曲红星、宋吉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宁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宁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00元由原告王宁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常 静
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
人民陪审员 桂玉华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笑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