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良与霍伟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14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石民初字第37号

原告王永良,男,1965年8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平市。

被告霍伟,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良与被告霍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良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永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0元,减半后收取175.00元,由原告王永良负担。

审 判 长  姜军龙

人民陪审员  王长凤

人民陪审员  王淑梅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谷彦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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