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石民初字第37号
原告王永良,男,1965年8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平市。
被告霍伟,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良与被告霍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良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永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0元,减半后收取175.00元,由原告王永良负担。
审 判 长 姜军龙
人民陪审员 王长凤
人民陪审员 王淑梅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谷彦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