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船民一初字第1081号
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邹静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忠岩,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代理人:张鑫,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王国锐,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国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交纳)由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建华
审判员 赵雅平
审判员 李 杨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笑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