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石民初字第3号
原告张秀侠,女,1967年8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刘先利,男,1964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民。(系原告之夫)
被告王平,男,1981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温雅萍,四平市三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侠与被告王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侠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秀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后收取150.00元,由原告张秀侠负担。
审 判 长 边廷辉
代理审判员 姜军龙
人民陪审员 王淑梅
二○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谷彦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