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民与王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14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石民初字第13号

原告王宝民,现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王富,现住四平市铁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宝民与被告王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宝民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宝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后收取150.00元,保全费100.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代理审判员  姜军龙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谷彦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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