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石民初字第13号
原告王宝民,现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王富,现住四平市铁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宝民与被告王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宝民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宝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后收取150.00元,保全费100.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代理审判员 姜军龙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谷彦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