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697号
原告:秦某某,女,住吉林省永吉县。
委托代理人:孙国良,吉林孙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委托代理人:何海平,舒兰市连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 辉
二0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赵玉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