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2771号
原告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敦化市渤海街。
法定代表人王桂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凡凤,吉林尊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永战,现住敦化市。(其他自然状况不详)
被告王仁萍,现住敦化市。(其他自然状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永战、王仁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宝兴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臧 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