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茗、刘淑凤与杨春艳、杨景春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13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石民初字第60号

原告刘淑凤,女,1962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

原告刘茗,女,198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毛艳华,吉林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春艳,女,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

被告杨景春,男,1953年4月2日,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杨中宝,系杨景春之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凤、刘茗与被告杨春艳、杨景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淑凤、刘茗于2014年12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淑凤、刘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0.00元,减半后收取255.00元,由原告刘淑凤、刘茗负担。

审 判 长  边廷辉

代理审判员  姜军龙

人民陪审员  王淑梅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谷彦臣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