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石民初字第60号
原告刘淑凤,女,1962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
原告刘茗,女,198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毛艳华,吉林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春艳,女,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
被告杨景春,男,1953年4月2日,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杨中宝,系杨景春之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凤、刘茗与被告杨春艳、杨景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淑凤、刘茗于2014年12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淑凤、刘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0.00元,减半后收取255.00元,由原告刘淑凤、刘茗负担。
审 判 长 边廷辉
代理审判员 姜军龙
人民陪审员 王淑梅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谷彦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