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石民初字第4号
原告李加录,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程现林,现住四平市铁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加录与被告程现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加录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加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后收取150.00元,原告自愿负担。
代理审判员 姜军龙
二○一四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谷彦臣
(2014)东石民初字第4号
原告李加录,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程现林,现住四平市铁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加录与被告程现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加录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加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后收取150.00元,原告自愿负担。
代理审判员 姜军龙
二○一四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谷彦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