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东石民初字第84号
原告:戴忠昌,男,1960年6 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
被告:四平市铁东区叶赫满族镇英额堡村民委员会。住址:四平市铁东区。
法定代表人:刘久春,该村村书记。
原告戴忠昌与被告四平市铁东区叶赫满族镇英额堡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30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戴忠昌、四平市铁东区叶赫满族镇英额堡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理人刘久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戴忠昌诉称:2002年4月10日叶赫满族镇英额堡村民委员会向戴忠昌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2分,未约定还款期限。2005年12月31日还戴忠昌本金1259.2元。2006年9月25日还本金1500元,还利息1500元。经我多次索要,叶赫满族镇英额堡村民委员会一直未偿还余下本金及利息,截止到2015年9月25日尚欠本金17240.8元、利息57303.9元,合计74544.7元未给付。要很多次了,村里就是不给我钱。综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村委会偿还我本金加利息合计人民币74544.7元。
四平市铁东区叶赫满族镇英额堡村民委员会辩称:欠钱本金及利息数额均属实,原告说的我们两次还钱的事情也属实,数额也对,我们村也同意还剩下的钱,只是现在没有能力还钱。
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的陈述和被告的承认,双方对下列事实无争议:2002年4月10日叶赫满族镇英额堡村民委员会向戴忠昌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2分,未约定还款期限。2005年12月31日还戴忠昌本金1259.2元。2006年9月25日还本金1500元,还利息1500元。经戴忠昌多次索要,叶赫满族镇英额堡村民委员会一直未偿还余下本金及利息。截止到2015年9月25日尚欠本金17240.8元利息57303.9合计74544.7元未给付。对此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戴忠昌与四平市铁东区叶赫满族镇英额堡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且有效,债务应当清偿。叶赫满族镇英额堡村民委员会因交农业税统筹款向戴忠昌借款20000元,并出具收据且加盖公章,故其应当承担还款义务。截止到2015年9月25日,叶赫满族镇英额堡村民委员会尚欠戴忠昌借款本金17240.8元、利息57303.9,合计74544.7元未给付。四平市铁东区叶赫满族镇英额堡村民委员会没有异议。故本院对戴忠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四平市铁东区叶赫满族镇英额堡村民委员会偿还原告戴忠昌余借款人民币本息合计74544.7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0元,减半后收取815元,由被告四平市铁东区叶赫满族镇英额堡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 悦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谷彦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