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二终字第11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立冬,男,1972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
委托代理人:闫文奇,吉林宇中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荣明,男,1962年4月1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
委托代理人:李联,吉林国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程立冬因与被上诉人蔡荣明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程立冬及其委托代理人闫文奇,被上诉人蔡荣明的委托代理人李联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500.00元退还上诉人程立冬。
审 判 长 郭 宇
代理审判员 肖 瑶
代理审判员 高云燕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蓬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