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3134号
原告敦化市小宇农业机械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敦化市民主街。
法定代表人谢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伟,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王兰民,住敦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小宇农业机械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兰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敦化市小宇农业机械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17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小宇农业机械经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敦化市小宇农业机械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 杰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健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