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石民初字第2号
原告韩立生,现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付广波,现住四平市铁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立生与被告付广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立生于2014年 1月 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立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韩立生负担。
代理审判员 姜军龙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庆吉
(2014)东石民初字第2号
原告韩立生,现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付广波,现住四平市铁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立生与被告付广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立生于2014年 1月 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立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韩立生负担。
代理审判员 姜军龙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庆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