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某诉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13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876号

原告:崔某某,女,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田某某,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田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田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对被告田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 辉

二0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彦龙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