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867号
原告王某某,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代某某,女,户籍地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马 辉
二0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元艺霖
(2015)舒民一初字第867号
原告王某某,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代某某,女,户籍地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马 辉
二0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元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