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宁特申请宣告王丽丽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8 10:13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东石民特字第1号

申请人崔宁特.

法定代理人崔玉艳,系原告姑母。

被申请人王丽丽,女,汉族,1966年3月1日生。

申请人崔宁特要求宣告王丽丽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王丽丽是我母亲,她于2011年离家出走,经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故向法院申请王丽丽为失失踪人。

经查,被申请人王丽丽,女,汉族,1966年3月1日生,住四平市铁东区,与申请人崔宁特系母女关系。现崔宁特的监护人为其姑母崔玉艳。被申请人于2011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西丰县平岗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1份、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石岭派出所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女关系。2、西丰县平岗镇平岗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申请人父亲崔东凯于2008年11月去世及申请人现由其姑母崔玉艳抚养的事实存在。3、石岭镇二龙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石岭派出所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的事实存在。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8月22日发出寻找王丽丽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丽丽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丽丽下落不明,已满两年,已符合宣告失踪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王丽丽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姜军龙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谷彦臣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