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2854号
原告昆仑涂料(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EOLFGANG KLUMPP,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凯博,吉林海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文,吉林海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新元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敦化市江南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仑涂料(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新元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仑涂料(上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仑涂料(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仑涂料(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5元,减半收取9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宝兴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臧 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