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与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13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二终字第01154号

  (2015)长民二终字第11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女,1979年10月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谢探(孙某某的丈夫),男,1974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1976年7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上诉人孙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5)宽民初字第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某某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孙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孙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上诉人孙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 宇

代理审判员  肖 瑶

代理审判员  高云燕

二○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蓬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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