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二终字第01154号
(2015)长民二终字第11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女,1979年10月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谢探(孙某某的丈夫),男,1974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1976年7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上诉人孙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5)宽民初字第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某某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孙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孙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上诉人孙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 宇
代理审判员 肖 瑶
代理审判员 高云燕
二○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蓬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