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甲诉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13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582号

原告:刘某甲,女,住舒兰市。

被告:刘某乙,男,住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 辉

二0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赵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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