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2602号
原告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住所敦化市瑞景新村。
经营者张然,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经理,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董文娟,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经理,住敦化市。
被告李东南,其他自然状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诉被告李东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宝兴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臧 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