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新北冷却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山东广富集团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12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四西民管初字第12号

原告四平市新北冷却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振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德刚,吉林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广富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广富,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原告四平市新北冷却器制造有限公司诉山东广富集团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山东广富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3年7月26日及2013年10月16日签订两份购销合同,均约定了管辖法院,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曲 献

审判员  陈宝权

审判员  杨 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于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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