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407号
原告王某某,女,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贾某某,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免收。
审判员 马 辉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元艺霖
(2015)舒民一初字第407号
原告王某某,女,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贾某某,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免收。
审判员 马 辉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元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