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诉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12

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407号

原告王某某,女,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贾某某,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免收。

审判员  马 辉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元艺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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