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四西民二初字第110号
原告四平市新北冷却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振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德刚,吉林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沂州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印才,董事长。
本院审理的原告四平市新北冷却器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沂州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平市新北冷却器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判决宣判前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四平市新北冷却器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市新北冷却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四平市新北冷却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晓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泽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