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二初字第184号
原告孟宪君,男,现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赵勇,吉林赵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凯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晓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庆春,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宪君诉被告深圳市凯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判决宣判前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宪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00元,减半收取6850元,由原告孟宪君负担。
审判长 周晓光
审判员 王俊杰
审判员 杨 莉
二○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泽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