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与柳河县浩宇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12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四西民二初字第212号

原告: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强,总经理。

被告:柳河县浩宇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诉被告柳河县浩宇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柳河县浩宇商贸有限公司已于2013年2月27日注销。

本院认为:柳河县浩宇商贸有限公司已于2013年2月27日注销,不具备当事人主体资格,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63元,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周晓光

审判员  王俊杰

审判员  杨 莉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泽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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