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四西民二初字第55号
原告:四平市华亿热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兰卓,总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岭西供热有限公司。
被告:哈尔滨安德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四平市华亿热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岭西供热有限公司、哈尔滨安德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四平市华亿热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二被告地址不够具体明确,经告知原告后,仍不能提供被告准确地址及联系方式。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够具体明确,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经本院告知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四平市华亿热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53元,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周晓光
审判员 王俊杰
审判员 杨 莉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泽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