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志成、刘朝里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11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四西民二初字第147号

原告:徐志成,男,现住吉林省东辽县。

委托代理人:于林,吉林司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朝里,男,现住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

委托代理人:于林,吉林司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

负责人:廖卫东,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跃,被告单位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志成、刘朝里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志成、刘朝里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判决宣判前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徐志成、刘朝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志成、刘朝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3元,减半收取971.50元,由原告四平市四季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晓光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泽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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