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西民二初字第2号
原告魏忠元,男,现住辽宁省西丰县。
原告张桂荣,女,现住辽宁省西丰县。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尹玉,吉林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艾秀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平,被告单位职工。
第三人四平市翔宇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国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美,第三人单位职工。
本院审理的原告魏忠元、张桂荣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魏忠元、张桂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判决宣判前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魏忠元、张桂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忠元、张桂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魏忠元、张桂荣负担。
审 判 长 周晓光
审 判 员 杨 莉
人民陪审员 李宇泽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 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