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四季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11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西民二初字第193号

原告:四平市四季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四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李洪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车玉波,四平市四季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

被告:马恒,男,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四季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平市四季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判决宣判前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四平市四季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市四季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平市四季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晓光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泽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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