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二初字第12号
原告四平市华禹热工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四平市铁东区平南街道办事处后院。
法定代表人王凤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凤林。
被告四平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四平市铁东区沥山路1299号。
法定代表人迟世杰,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华禹热工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平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自愿协商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平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平市华禹热工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市华禹热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平市华禹热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志军
二O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夏秋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