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10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1236号

原告:高某某,女,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周某某,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李艳霞

二0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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