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申字第14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阮金凤,女,汉族,1964年12月25日出生,住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代理人:钟国光(系阮金凤丈夫),男,汉族,1950年8月10日出生,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洪田,男,汉族,1960年3月12日出生,住长春市二道区。
再审申请人阮金凤因与被申请人张洪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民一终字第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阮金凤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请求,要求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阮金凤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阮金凤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付丽
代理审判员 王斓
代理审判员 米于
二○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议
书 记 员 黄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