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某诉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10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186号

原告:韩某某,女,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徐某某,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李艳霞

代理审判员  邱 硕

人民陪审员  刘星楠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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