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186号
原告:韩某某,女,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徐某某,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李艳霞
代理审判员 邱 硕
人民陪审员 刘星楠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玉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