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诉董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10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303号

原告:吴某某,男,住上海市闸北区。

委托代理人:汤俊勇,吉林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某,女,住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董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李艳霞

二0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彦龙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