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303号
原告:吴某某,男,住上海市闸北区。
委托代理人:汤俊勇,吉林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某,女,住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董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李艳霞
二0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彦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