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天缘粮食经贸有限公司与贾树民、郭长宝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10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四终字第5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德惠市天缘粮食经贸有限公司。住所: 德惠市。

法定代表人:赵淑娟,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卫东,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树民,男,1968年1月11日生,汉族,个体,住农安县。

委托代理人:葛增誉,吉林升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郭长宝,男,1966年2月8日生,汉族,个体,住德惠市。

委托代理人:金卫东,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德惠市天缘粮食经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贾树民、原审被告郭长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15)德民初字第1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德惠市天缘粮食经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卫东,被上诉人贾树民及委托代理人葛增誉,原审被告郭长宝及委托代理人金卫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15)德民初字第17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9031元,退还给上诉人德惠市天缘粮食经贸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孙召银

代理审判员  于小依

代理审判员  张兴冬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于海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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