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四终字第5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德惠市天缘粮食经贸有限公司。住所: 德惠市。
法定代表人:赵淑娟,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卫东,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树民,男,1968年1月11日生,汉族,个体,住农安县。
委托代理人:葛增誉,吉林升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郭长宝,男,1966年2月8日生,汉族,个体,住德惠市。
委托代理人:金卫东,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德惠市天缘粮食经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贾树民、原审被告郭长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15)德民初字第1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德惠市天缘粮食经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卫东,被上诉人贾树民及委托代理人葛增誉,原审被告郭长宝及委托代理人金卫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15)德民初字第17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9031元,退还给上诉人德惠市天缘粮食经贸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孙召银
代理审判员 于小依
代理审判员 张兴冬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于海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