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四初字第198号
原告:长春海拉车灯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Markus Reichmann,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索若飞,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广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敏,总经理。
原告长春海拉车灯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广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长春海拉车灯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长春海拉车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海拉车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43737元,减半收取为221868.5元,由原告长春海拉车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白业春
代理审判员 张兴冬
代理审判员 谷 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丁 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