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清学、吕福双和岳青岭健康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09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申字第16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吕清学,男,汉族,1955年5月3日出生,住吉林省农安县。

委托代理人:吕福双(系吕清学之子),男,汉族,1980年8月16日出生,住吉林省农安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吕福双,男,汉族,1980年8月16日出生,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岳青岭,男,汉族,1978年2月16日出生,住吉林省农安县。

再审申请人吕清学、吕福双因与被申请人岳青岭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民二终字第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吕福双、吕清学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应追究少分给吕福双和吕清学土地承包权的责任。(二)岳青岭的票据是白纸。(三)四轮车摇把是钝器,不能形成岳青岭的头皮裂伤和头皮血肿。岳青岭碰瓷,吕福双和吕清学没有打岳青岭,不应该给付医疗费。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所产生费用由岳青岭承担。

本院认为:(一)关于吕福双和吕清学提出本案需追究少分给二人土地承包权责任的主张,由于本案案由为健康权纠纷,吕福双和吕清学是否少分土地及少分土地的责任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不影响吕福双、吕清学承担殴打岳青岭所产生的赔偿责任。对此吕福双和吕清学应另行主张权利。故本院对吕福双和吕清学的此项再审申请请求,不予支持。(二)岳青岭提供的病例加盖了“农安县人民医院病案室”印章,是一审法院调取的证据。岳青岭提交的农安县人民医院为其开具的出院诊断书对此亦予以佐证。岳青岭提供的出院收据上亦盖有医院公章,可以证明岳青岭治疗发生的费用。虽然吕福双和吕清学主张岳青岭提供的票据没有证据效力,但并未提供证据推翻上述票据的证明力。故原审判决对岳青岭提供的票据予以采信,并无不当。(三)农安县公安局作出的农公(开)决字[2014]第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现查明2014年5月1日下午四点多,开安镇居民吕福双与岳青岭在开安镇山后村因为村上土地问题发生争执,后吕福双用四轮车摇把子将岳青岭殴打。” 吕福双和吕清学对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证人齐万林、陈少君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亦对上述事实做出了相关证言,吕福双、吕清学及岳青岭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也有相关陈述。而且,吕福双、吕清学也没有证据证明四轮车摇把子不能造成头皮裂伤和血肿,故原审判决结合上述证据,认定吕清学、吕福双用四轮车摇把子击打岳青岭致其受伤的事实,并判定二人对岳青岭承担赔偿责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综上,吕清学、吕福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吕清学、吕福双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付丽

代理审判员  王斓

代理审判员  米于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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