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一初字第1336号
原告严艳,女,1971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吉林省佰达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萍,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艳诉被告吉林省佰达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严艳承担。
审 判 员 闫雪莲
人民陪审员 崔玉莲
人民陪审员 于 瑾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姜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