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一初字第559号
原告马伯峰,男,1978年9月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张国珍,女,1954年4月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伯峰诉被告张国珍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伯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为525.00元,由原告马伯峰承担。
审 判 长 闫雪莲
代理审判员 张 季
人民陪审员 崔玉莲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姜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