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岩申请方中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判决书

2016-07-18 10:09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绿民特字第24号

申请人赵岩,女,1934年3月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代理人杨文学,吉林圣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方中正,男,1928年12月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代理人方丽君,女,1966年8月2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系被申请人女儿。

申请人赵岩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方中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于2012年因脑梗、脑血栓、胸部积水入吉大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瘫痪在床,思维混乱、意识不清、无语言表达能力。经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患有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申请认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监护人。

本院认为:申请人赵岩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方中正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经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吉正司鉴中心[2015]法精鉴字第F1136号《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患有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赵岩与方中正系夫妻关系,其二人共生育四名子女,即方丽萍、方丽君、方东良、方东升,该四名子女均同意由赵岩为方中正的监护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一百七十八条、一百八十八条、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被申请人方中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申请人赵岩为方中正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闫雪莲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姜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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