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一初字第1398号
原告李某某,男,1965年9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梅某,女,1963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原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为150.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闫雪莲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姜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