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双民初字第1493号
原告王某某,女,1982年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李某某,男,1973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后,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长 童海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