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一初字第1235号
原告靳玉珍,女,1957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经开七区。
被告岳峙,男,1977年7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邵唯一,女,1982年7月2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玉珍诉被告岳峙、邵唯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靳玉珍撤回对岳峙、邵唯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靳玉珍承担。
审判员 闫雪莲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姜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