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春霞诉被告王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8 10:08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双民初字第1319号

原告钟春霞,女,1965年12月3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王雨,男,1990年2月28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负责人王竟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大为,该公司职员。

原告钟春霞诉被告王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长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春霞、被告王雨、被告阳光保险长春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大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春霞诉称,2015年6月29日13时许,原告驾驶电动三轮车沿龙双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齐家镇齐家街道街北加油站前与被告王雨驾驶的粤BQ76Y0号小型轿车相撞,致原告受伤,车辆受损。原告伤后住院治疗17天,花去医疗费5153.80元。医院诊断为头面部外伤、双手外伤、双膝外伤、腹部外伤、双踝外伤。因原告外伤较重,出院诊断建议全休一个月,原告日常从事医疗服务行业多年。原告维修电动三轮车花掉修理费2100.00元。该事故经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阳区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确定原告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阳光保险长春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5153.8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700.00元(100.00元/天*17天)、误工费6848.33元[住院期间误工费3001.41元(176.73元/天*17天)、全休一个月误工费3843.92元]、护理费2109.36元(124.08元/天*17天)、电动三轮车修理费2000.00元,不足部分由被告王雨负担。

被告王雨辩称,没有意见,原告同意给我拿2000.00元修车钱。

被告阳光保险长春支公司辩称,对原告的全休一个月有争议,我公司只能保护2000.00元的修车费,其他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9日13时许,原告钟春霞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沿龙双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齐家镇街道街北加油站前左转弯时与被告王雨驾驶的粤BQ76Y0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使原告受伤,两车辆受损。经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阳区大队确认,原告钟春霞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王雨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原告伤后在长春市双阳区医院住院治疗17天,花去医疗费5153.80元,入院诊断为头面部外伤、双手外伤、双膝外伤、腹部外伤、双踝外伤,出院诊断建议全休一个月。另查明,被告王雨驾驶的粤BQ76Y0号小型轿车在被告阳光保险长春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原告钟春霞在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齐家村齐国中诊所做乡村医生。原告钟春霞同意被告阳光保险长春支公司向其支付修车费2000.00元。原、被告在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阳区大队达成调解协议,原告钟春霞同意给付被告王雨2000.00元的修车费。

上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案、出院小结、医疗费票据、修车票据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足资认定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王雨对其驾驶车辆给原告钟春霞造成的人身及财产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王雨的肇事车辆在被告阳光保险长春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该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王雨承担。根据交警部门认定原告钟春霞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王雨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酌定被告王雨承担事故的70%责任,原告钟春霞承担事故的30%责任为宜。被告阳光保险长春支公司对原告全休一个月提出异议,但是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长春市双阳区医院在出院小结中载明“建议全休一个月”的不合理性,故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原告钟春霞医疗费5153.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00元、护理费2109.36元、误工费6848.33元、修车费2000.00元,共计17811.4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执行;

二、驳回原告钟春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屐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00元,退回122.00元,由被告王雨负担123.00元,执行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童海峰

二○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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