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一初字第1087号
原告徐涛,男,1970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长春市天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姜军,系经理。
原告徐涛与被告长春市天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涛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闫雪莲
代理审判员 张季
人民陪审员 于瑾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姜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