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涛与长春市天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08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一初字第1087号

原告徐涛,男,1970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长春市天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姜军,系经理。

原告徐涛与被告长春市天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涛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闫雪莲

代理审判员  张季

人民陪审员  于瑾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姜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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