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廷余与陈学民、陈学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08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549号

原告姜廷余,男,1977年9月1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

被告陈学民,男,1976年6月24日生,汉族。

被告陈学军,男,1972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廷余诉被告陈学民、陈学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陈学军地址不祥,本院无法向被告陈学军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姜廷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退回原告姜廷余。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东辉

代理审判员  邵 汀

人民陪审员  刘桂茹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勇恒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