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549号
原告姜廷余,男,1977年9月1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
被告陈学民,男,1976年6月24日生,汉族。
被告陈学军,男,1972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廷余诉被告陈学民、陈学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陈学军地址不祥,本院无法向被告陈学军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姜廷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退回原告姜廷余。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东辉
代理审判员 邵 汀
人民陪审员 刘桂茹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勇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