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德鹏与杨义、高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08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786号

原告:张德鹏,男,汉族,1976年7月17日生,现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杨义,男,汉族,1976年3月15日生,现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高云云,女,汉族,1981年11月1日生,现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鹏诉被告杨义、高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德鹏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德鹏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胡忠宇

人民陪审员  王晓娜

人民陪审员  张 帅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陶祥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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