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786号
原告:张德鹏,男,汉族,1976年7月17日生,现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杨义,男,汉族,1976年3月15日生,现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高云云,女,汉族,1981年11月1日生,现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鹏诉被告杨义、高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德鹏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德鹏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胡忠宇
人民陪审员 王晓娜
人民陪审员 张 帅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陶祥曦
